本文转自:第十四师司法局
男女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并购房,分手时怎么办?案情简介2009年史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生育一儿一女。共同生活期间,二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一份。此后,二人感情不和分居,史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生育子女由其抚养,并分割房产。王某应诉辩称两个孩子从小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姐弟不能分开,房产由王某独自支付首付款并独自偿还了后续房贷,因此要求由其抚养孩子,不同意分割房产。巨野法院大义法庭受理该案后,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意愿,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和孩子长期生活环境与生活习惯,考虑到史某抚育子女付出较多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经过开庭审理和组织多次调解,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两名孩子随王某生活,由王某补偿史某6万元并当庭履清。案件至此终结,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裁判观点1、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裁量尺度,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2、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法官寄语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时,均应珍惜彼此,顾念子女的利益,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相互包容,方能构建和谐美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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